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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0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Tel:86-0731-82953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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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3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2023 年 11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
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
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27 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0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04 日 9:15-15:00 之间的任意
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04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召开,会议
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
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3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184,264,00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8.0327%。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2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合计 114,130,0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691%。

    4、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298,394,0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9.2018%

    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
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115,78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018%;
反对 3,484,1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3.4982%;弃权 7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 中 , 同 意 94,515,78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非 关 联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4447%;反对 3,484,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53%;
弃权 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1%。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
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104,28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902%;
反对 3,495,6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7%;弃权 7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 中 , 同 意 94,504,28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非 关 联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4329%;反对 3,495,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670%;
弃权 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1%。

    (3)《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864,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22%;
反对 2,3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45%;弃权 159,07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3%。

    其中,同意 95,470,1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85%;反对
2,37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92%;弃权 159,074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23%。

    (4)《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713,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17%;
反对 2,475,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95%;弃权 205,27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8%。

    其中,同意 95,319,4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648%;反对
2,475,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58%;弃权 205,274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5%。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交公司一份,本所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