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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松股份: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2023-12-23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5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独立董事离任的情况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
到独立董事董皞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皞先生
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即将满六年,现根据规
定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
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生效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董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
项。
    因董皞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战略委员会中无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与审计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未超过半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皞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新任独立董事并补缺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后生效。在此之
前,董皞先生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
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
    董皞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
及董事会对董皞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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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经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认为黄浩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须的能力,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董
事会同意提名黄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通过后,由黄浩先生同时担任公司第五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
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黄浩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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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浩先生,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南昌大学法学学士,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国慧律师事务
所执业律师、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执业
律师,2019 年 10 月至今任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执业律师。
2014 年 6 月起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截至本公告日,黄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
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及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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