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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松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12-27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9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松股份”)于近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3〕123 号《福建证监局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及范展华、
骆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范展华、骆棋辉:
    2022 年 11 月 1 日,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股份或公司)披
露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
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该披露信息中引用了出具机构署为福建开诚资产
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诚评估)的报告编号为“闽开评报字
[2022]第 Z0191 号”的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和评估结论。2022 年 11 月 2 日,青松
股份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再次提及上述
评估报告信息。
    经查,开诚评估并未出具过编号为“闽开评报字[2022]第 Z0191 号”的评估
报告。你们所获取的编号为“闽开评报字[2022]第 Z0191 号”的评估报告实际为
电子版文件,该份电子版文件未加盖签字资产评估师印鉴且封面、正文两处报告
编号信息存在矛盾。你们未认真查看该评估报告电子文件,并在未获取正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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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报告情况下,将该份电子文件提交给第三方评估机构,同时在披露信息中多次引
用。
    青松股份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展华作为青松股份董事长、总裁,骆棋辉作
为青松股份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
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
公司将严格按照福建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整改,
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
识,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
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福建证监局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及范展华、骆棋辉采取出具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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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3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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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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