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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利国际: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07-01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
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日常业务需要,与境内外
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
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
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
合。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
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
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期权合
约等,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套期保值业
务。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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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
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
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
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
和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
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
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
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
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
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
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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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及子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
(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以下分级机制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一) 套保业务领导
小组; (二) 风险控制小组; (三) 董事长; (四)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套保业务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职责:
   公司套保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事业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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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期货部负责人、供应链管理部负责人、资金部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人
员组成。公司总经理担任套保业务领导小组组长。事业部总经理担任套保业务
领导小组副组长。
   套保业务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套保业务领导小组
会议由套保业务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套保业务领导小组组长或副
组长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套保业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制定、可行
性分析以及具体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小组职责:
   (一)由市场、内审、财务等部门组建风险控制小组,至少由3名员组成。
   (二)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运营,是否遵守董事会制定的交易政策
和限制。
   (三)定期与套保业务领导小组沟通,讨论风险管理策略并监控持仓变动
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长职责:
   (一)监督审查交易头寸和限额,以管理公司的整体风险敞口。
   (二)在董事会批准权限内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管控。
   第十七条 董事会职责:
   (一)负责对风险管理体系整体有效性的监控和改进。
   (二)审查风险管理的方针政策,特别是风险管理政策和体系的充分性和
有效性。
   (三)审查并建议风险承受能力。
   (四)审核套期保值业务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风险政策的情况。
   (五)审查套期保值业务是否符合法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套保业务领导小组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风险为目的,综合
平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要、相关商品价格、汇率和利率
的变动情况,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讨论确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经
组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部门应对套期保值业务决策方案、套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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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和被套期项目匹配关系、交易记录等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
妥善安排交易相关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
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应定期出
具套期保值业务报表,报送套保业务领导小组及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
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套保业务风险控制小组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
况,若发现套期保值实际业务与方案不符,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
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
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
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并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或金融机构;
   2、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
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部门应随时跟踪了解经纪公司或
金融机构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以便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经纪公司或金融机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部门应动态测算跟踪已占用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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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金数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额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额、可能追
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风险报告制度:
   公司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部门针对各自所负责的业务,应制定切实可
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并针对
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
   当汇率、利率以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及衍
生品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应部门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
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期货部
或资金部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或套保业务领导小组汇报;经公司总经理
或套保业务领导小组决策后,期货部和资金部立即执行相应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相关人员如发现业务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汇
报。同时,公司总经理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
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三十条 风险处理程序:
   1、总经理及时召集市场、期货、资金、财务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人员,加强
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
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
限进行的资金拨付、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
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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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
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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