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森生物: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行权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行权价格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8]AN172-1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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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行权价格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8]AN172-12号
致: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
整本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律师保证该等文件资料、
说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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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
相关人士提供或出具的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等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计划的法定文件,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计划实施中的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决策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如下批准和决
策程序:
1. 2018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计划相
关事宜。
2. 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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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董事会本次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
4. 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
《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符合
《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文件,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完成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
的具体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607,348,484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7,999,943 股后的
1,599,348,5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
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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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1,599,348,541 股×0.10 元÷10 股=15,993,485.41 元;按公司总股本(含已回
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现有总股本=15,993,485.41 元÷
1,607,348,484 股≈0.0099502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本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由 28.403
元/股调整为 28.393 元/股。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P=P0-V=28.403 元/股-0.0099502 元/股≈28.393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情况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
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
次调整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
须就本次调整办理信息披露等相关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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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行权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殷长龙
张 帅
2023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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