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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睿智医药: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12-22  

  证券代码:300149         证券简称:睿智医药        公告编号:2023-57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宪维、华
风茂、辜团力、夏丹樱、许剑、梁宝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15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披露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宪维、华风茂、辜团力、夏丹樱、许剑、梁
宝霞: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等规定,我局对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医药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
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固定资产减值不充分。2020 年末,凯惠药业动物房拆除后因工程验收未
完成,未进行资产报废处理,至 2021 年拆除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进行了固定资
产报废处理,涉及金额 381.17 万元。睿智医药 2020 年末未对上述资产计提减值
准备,导致 2020 年年报固定资产和资产减值损失核算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
减值》第五条等相关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有关销售收入预测不够谨慎。睿智医药 2020 年对上海睿智
化学研究有限公司采用收益法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对资产组包含的启东大分子
CDMO 项目(以下简称启东项目)的销售收入预测不谨慎,依据不充分。公司管
理层预测启东项目未来销售收入的主要依据,一是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二
是公司 2021 年一季度的在手订单。经查,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销售收入的预
测明显较为乐观,在手订单多为框架性协议。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三、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充分。睿智医药 2021 年末计提商誉减值 36,760
万元,发生重大资产减值,而 2021 年年报未披露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
构成、账面金额、确定方法,未明确说明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与购买日、
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一致。公司聘请评估机构
出具了评估报告,但年报未披露评估结果及商誉减值测试的主要指标等相关信息。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
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四、公司供应商等信息披露不准确。睿智医药由于记账口径不一致及统计错
误,2020、2021 年年报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及占比、前五名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及占比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五、2021 年年报关联方披露不完整。睿智医药在 2021 年年报中披露了与广
东量子高科健康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保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量子百欧
健康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但未按要求披露与上述公司的关联方关
系。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等相关规定。
    六、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一是睿智医药 2021 年业绩预告涉及公司经营结果
的较大变化,未公开前属于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但公司未作为内幕信息管理,未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二是公司 2020、
2021 年年报事项登记中,审计机构人员、财务负责人的知悉日期晚于实际知悉日
期,登记不准确。三是公司对出售量子高科(江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凯惠药
业股权事项,仅填写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四是
公司 2020、2021 年度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相关人员本人均未签字确认;董事
长与董秘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述
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下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等相关
规定。
    睿智医药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曾宪维,时任总经理华风茂,时任财务总
监辜团力、夏丹樱,董事会秘书许剑,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宝霞,未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贵任。其中,曾宪维对公司上述所有违规行为均负有主要责任;华
风茂对公司上述第三项至第六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辜团力对公司上述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夏丹樱对公司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许剑对公司上述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梁宝霞对公司上述第六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
实规范财务核算、公司治理和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
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
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
公司将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
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