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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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称“经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形成风
险与收益相对应的机制,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审核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同时应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
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委员会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
其他外部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在委员会成
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
员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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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经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业企业
相同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核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以及考核标准和程序;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批准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除法律法规
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之外,其他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并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经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照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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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进行绩效评
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标准提出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
奖励方式,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
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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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
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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