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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居宝: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2023-12-26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
“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 会”)审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
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
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
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
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
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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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
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
步审查、 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
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
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
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九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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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与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
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时完成年度审计任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
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拟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 记录、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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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
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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