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15th Floor, Sheng Da Building, No.499 YunTai Road, Urumqi 830000, China 電話/Tel: 13899993996 (+86)(991)3070288 網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万财、王玮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1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新疆机械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公司发布的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集人、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3:30 在 2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 2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方德松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3 年 5 月 10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 卡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名, 代表股份 161,977,4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683%。在网络投票 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4 名,代表股份 5,440,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650%。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 41 名,代表股份 167,417,6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334%。 2.根据公司提供的《2022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董事、监事、高 管签到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3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2022 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实际审议议案内容与通知的内容相 符,没有增加新的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上议案进行审议,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 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4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表决结果 经查验《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表决结果统计表》(现场)、《新研股份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结果 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议案表决 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议案 1.00《202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74,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75%; 反对 1,30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05%;弃权 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2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65,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0494%; 反对 1,30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946%; 弃权 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60%。 2.审议通过了议案 2.00《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74,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75%; 反对 1,30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05%;弃权 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220%。 5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65,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0494%; 反对 1,30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946%; 弃权 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60%。 3.审议通过了议案 3.00《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74,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75%; 反对 1,30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05%;弃权 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2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65,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0494%; 反对 1,30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946%; 弃权 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60%。 4.审议通过了议案 4.00《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74,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75%; 反对 1,30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05%;弃权 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220%。 6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65,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0494%; 反对 1,30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946%; 弃权 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60%。 5.审议通过了议案 5.00《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74,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75%; 反对 1,3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24%;弃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265,9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6.0494%;反对 1,34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488%;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6.审议通过了议案 6.00《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66,110,8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2194%;反对 1,30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0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7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302,6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6.7036%;反对 1,30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946%;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万财 律师 负责人: 温晓军 律师 王 玮 律师 2023 年 5 月 16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