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研: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6-05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15th Floor, Sheng Da Building, No.499 YunTai Road,Urumqi 83000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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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亚莉、孙培
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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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发布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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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6 月 5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3 年 6 月 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即 2023 年 5 月 30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
卡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股份 161,818,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577%。
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9 名,代表股
份 5,36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8%。前述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 34 名,代表股份 167,179,9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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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根据公司提供的《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签到表》,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关于公司为
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暨三级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的议案》《关
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实际审议议案内
容与通知的内容相符,没有增加新的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上议案进行审议,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
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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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章程》的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查验《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现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暨三级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
投资者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66,998,3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914%;反对 18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190,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6194%;反对 18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8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66,996,3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902%;反对 1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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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188,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5822%;反对 18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1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
要求。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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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亚莉 律师
负责人:
温晓军 律师
孙培勋 律师
202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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