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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研: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05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ST 新研      公告编号:2023-044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不存在变更过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5 日北京时间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6 月 5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6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一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郑毅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167,179,99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1.21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61,818,19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0.85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5,361,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5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5,371,8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36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5,361,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359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暨三级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
投资者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998,3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4%;反对
18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9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94%;反对
18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80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996,3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2%;反对
1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9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8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822%;反对
18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17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王亚莉律师、孙培勋律师通过现场见
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研股份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