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15th Floor, Sheng Da Building, No.499 YunTai Road,Urumqi 830000, China 電話/Tel: 13899993996 (+86)(991)3070288 網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万财、王聪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 所律师同意将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 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 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发 布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 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 其他事项等内容。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公司 1 楼会议室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3 年 12 月 19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到册等相关 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161,834,6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945%。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9 名,代表股份 2,126,5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1445%。 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34 名, 代表股份 163,961,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89%。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预计担保额度的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新疆机械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新疆机 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新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实际审议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没有增加新的议案或对原议案进 行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上议案进行审议,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现场表 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 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 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暨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394,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4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58%;弃权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13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786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394,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4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13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786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3.《 关于修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394,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42%;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13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786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4.《 关于修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394,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4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13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786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5.《 关于修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394,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4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13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786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关于修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暨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均不涉及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万财 律师 负责人: 温晓军 律师 王 聪 律师 202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