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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研股份: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2-25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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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万财、王聪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

所律师同意将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

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

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发

布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

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

其他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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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公司 1 楼会议室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3 年 12 月 19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到册等相关

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161,834,6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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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9 名,代表股份 2,126,5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1445%。

    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34 名,

代表股份 163,961,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89%。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预计担保额度的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新疆机械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新疆机

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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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实际审议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没有增加新的议案或对原议案进

行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上议案进行审议,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现场表

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

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

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暨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394,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4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58%;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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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13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786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394,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4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13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786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3.《 关于修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394,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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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13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786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4.《 关于修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394,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4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13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786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5.《 关于修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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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394,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4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132%;

反对 1,56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786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关于修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暨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均不涉及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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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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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万财 律师

负责人:

           温晓军 律师

                                                 王    聪 律师




                                        202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