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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富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5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
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占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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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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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公司其他董事可提议召开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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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的意见。委员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明确的委托。委员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而免除。一名委员在
一次委员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委员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委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对委员会成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
报酬时,该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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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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