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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富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5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 3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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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对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提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八)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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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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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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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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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涉及表
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
见。委员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委员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而免除。一名委员在一次委
员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委员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委员应
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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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其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
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
保管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
措施。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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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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