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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1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独立意见

    2023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
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
规定之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
求,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
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情况已在《福建元力活性炭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详细披露。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除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报中披露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
活性炭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
司为全资孙公司福建南平三元热电能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
供担保的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4、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
金往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
了中小股东利益。

    三、关于《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
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153 名激励对象符合可归属的资格条件,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
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
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四、关于《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原 9.90 元/股调
整为 9.75 元/股。

    五、关于《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中有 2 名离职、1 名离世,该 3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资格,
公司将授予其但尚未办理归属的 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办理归
属并按作废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作废 6 万股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向建红   梁丽萍     刘俊劭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