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8-19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 三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 四 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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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披露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方式
第 六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 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采
取股东大会、路演、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以通
过上述渠道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配有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
时间有专人接听接收和线路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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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当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应披露的信息及时在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应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
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应当
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公告,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信息。
第 十 一 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投资者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第 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 十 四 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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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 十六 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 十七 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
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上述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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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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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 二 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关系
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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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下”都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 二 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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