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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8-19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 简称“《公司章
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
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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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三)对被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
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一
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会 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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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强制命令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 十 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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