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达: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8-19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 高业务发展
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或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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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与战略、投资有关的职权。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
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
员。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
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 十 三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
议须经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投
资决策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 十 四 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 程序、 表决 方式 和 会 议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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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 程及本工 作细则 的规定 。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强制命令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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