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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08-19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
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八) 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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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重大信息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包括:

       (一)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根据《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披露的信息;

       (二) 信息报告义务人认为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
响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全面、真实、准确的报告重大事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拟发生的事件中可能包含符合
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重 大 信 息 内部报告流程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 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 向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

       (一)公司或者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上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并依据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重大信 息报 告义 务时 应 将 报
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
作人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办
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
务。

                          第三章    保 密 义 务及法律 责任

       第十一条 在所报告的信息进行信息披露前或者得到无需披露的决策之前,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的知情者应继续严格保密。在所报告的信息需要履行
披露程序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的知情者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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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暂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后续可能构成披露信息的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持续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后续进展。

    第 十 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
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
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
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广 州 中 海 达 卫星导 航技术 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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