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达: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23-08-19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
综合办事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
息披露工作。
第 三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甄别和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及
报备工作。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
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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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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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
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
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六)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 八 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
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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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
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东
省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
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
究其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作出的处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规定,将
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
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
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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