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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08  

                                                     四方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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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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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或书面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或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并
向各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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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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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
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
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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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表决后,依据候选董事得票多少决定当选,但候选人获得票数不得
少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选举。

    第二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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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日,到
股东大会秘书处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以十人至十五人为限;登记要求发言的人
数超过十五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十五位股东。发言的顺序是持股数多的发言在

先。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当

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大会秘
书处出示有效证明。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三十六条   列入股东大会的议案或决议,在进行表决前应由股东审议讨
论。股东在审议过程中对该等议案或决议的草案有重要的意见时,可以普通决议
的方式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修正案。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
大会发言。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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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遵循下列原则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方面授权董事会审批如下:

    一、授权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不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以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公司持续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
营顺利,高效运行。
    (四)及时把握市场机遇,灵活务实,公司的经营决策及时有效。

    二、授权内容:

    (一)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所涉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
以下的(含),由董事会决定;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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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抵押所涉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的(含),由董事会决
定;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过半数表
决同意后实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

    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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