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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裕重工: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ESG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6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ESG 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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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责任(E)、社会责任(S)和公司治理(G)
能力,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质量,展现公司作为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担当和人文关怀,推动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设立 ESG 工作委员会(以下
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的 ESG 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三条 ESG 工作委员会由董事会批准成立,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委员若干名。
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需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经董
事会批准确定。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董事会授权公司联席办公会议
决定。

    第五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其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任期内若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ESG 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委员会对公司 ESG
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事项。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证券部,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公司联
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ESG 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关注研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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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的政策要求、规章制度、指导意见等信息并提出管理建议;

    (二)统筹公司 ESG 管理的战略规划、制度建设和组织架构,提
升公司 ESG 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

    (三)指导、监督公司的 ESG 管理工作的实施,评估公司的 ESG
工作绩效;

    (四)审议公司的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ESG 报告)及其
他与 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三)签署委员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或本制度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
时行使主任委员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出席委员会会议,并针对会议研究事项发表意见及表决;

    (二)提出推动公司 ESG 管理工作水平的建议以及需委员会讨论
研究的事项;

    (三)了解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发现、打造
ESG 管理工作的亮点;

    (四)积极配合委员会及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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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能:

    (一)落实 ESG 工作委员会对公司 ESG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根据委员会指导意见完善公司 ESG 的组织架构和制度建设;

    (三)牵头公司 ESG 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四)组织委员会会议,制作并保管委员会会议文件;

    (五)委员会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主任主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对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ESG 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召开。会议召开前 1 天,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全体委员参加会议。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ESG 工作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可以采用现场表决或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邀请为公司提供 ESG 咨询服务
的中介机构和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均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在会议审议事项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传播相关信息。

                第五章 ESG 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十四条 ESG 报告是公司 ESG 管理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应从
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多个维度积极传递公司的中长期投
资价值,重点突出公司及子公司在战略规划、党建工作、公司治理、
投资者关系、市场开发、安全生产、质量控制、新产品研发、新技术
/新工艺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绿色环保、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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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和亮点。

    第十五条 ESG 报告应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ESG 报告内容应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要求,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严格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原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 ESG 报告的编
制服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委员会办公室对接中介机构确定年度
ESG 报告编制的重点工作和时间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日常工作中做好 ESG 报告
所需信息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委员会办公
室为中介机构提供 ESG 报告所需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指定
专人根据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对应提供的信息有疑问或有困难的,应及
时主动与 ESG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确定解决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对提交信息的及时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提供信息较多时应做好分类,文件命名准确,
方便查看和检索,并根据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复
核,发现错误应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更正。

    第二十条 ESG 报告未能如期披露的,ESG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应负直接责任。

    ESG 报告披露后,如因相关信息提供错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真
实、不准确、不完整,且被证券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并确认错误的,该
信息提供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以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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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拒不提供、复核相关信息且无正当理由;

    (二)未按时间要求提供、复核相关信息且未提前说明相关情况;

    (三)提供、复核信息存在故意拖沓、重大遗漏、明显错误、逻
辑混乱等消极配合情形;

    (四)其他因故意或过失影响 ESG 报告编制及披露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责任人主观过错程度,
经 ESG 工作委员会会议通过,可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绩效考核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董事会或联席办公会议
给予其调整岗位、解除职务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由 ESG 工作委员会根据
本制度确定的相关原则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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