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 派许航律师、刘莹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相 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3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 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 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下午2:00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 区黄埭镇春申路9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 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92,01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548%,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90,7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5716%,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261,3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383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2,01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0.0000%。 (二)《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2,01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00%。 (三)《<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92,01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00%。 (四)《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2,01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00%。 (五)《2022年度审计报告》; 同意92,01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00%。 (六)《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92,01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00%。 (七)《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 议案》; 同意92,01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00%。 (八)《关于2022年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92,01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2,01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00%。 (十)《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2,01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徐 晨 刘莹珠 202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