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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安药业: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5-05  

                                                    证券代码:300194          证券简称:福安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0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获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
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189,712,38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59,485,619.10 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分
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
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89,712,382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5 元;持有首发后限
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
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
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 元;持股超
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5 月 1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5 月 12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5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5月1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707                           汪天祥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4日至登记日:2023年5月11日),如因自
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
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杨路 2 号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汤   沁   陶亚东
   咨询电话:023-61213003
   传真电话:023-68573999

七、备查文件

   1、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