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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荣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11-21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
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
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
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它包括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与其他单位进行合资合作、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
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并及时披露: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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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经总裁办公会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后
实施。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
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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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
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
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
司董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成立投资项
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
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
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
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的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
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
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
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进行拟定、修订、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
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
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
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
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
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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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
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
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裁报告,并采取
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
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
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对外投资的决
策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
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
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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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
处 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跟踪,并对
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
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
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
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
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
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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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 “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以上”“以下”
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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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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