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11-21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
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
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须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至第四条规定予以补
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1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委员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
应尽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
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证券投资部负责提名委员
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提
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他委员提出的会议要求。
2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
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
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
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如无特别原因,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召集人。
3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
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举手表决
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
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4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证券投资部工作
人员。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除会议记录外,提名委员会还应根据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三十二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
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三十三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
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5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档案
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