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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川股份:纳川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12-29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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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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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第一部分   引言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在福
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北京新桥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蔡青律师、杜
军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进行见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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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确保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公司对本律师
事务所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
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
断的合法资格;
    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5.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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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会议届次、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
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
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公告通知了公司各股东,董事会作
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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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以
及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
代表股份 361,588,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5.0529%。其
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51,460,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4.682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210,127,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20.37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
代表股份 78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76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84,5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0.0761%。
    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 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部分公司董事、监事依法以
线下或线上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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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在表决过程中,与本
次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经回避。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作出了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传来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与核查经公布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1,378,7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421%;反对 20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5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73.3078%;反对 209,400 股,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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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26.69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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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
签章页)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梅新和                                  蔡青


                                        杜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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