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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15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

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

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2、经审核,报告期内,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

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

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有关规定,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通

过此项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市场现
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方案的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通

过此项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

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提

高市场份额和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因此,我们同意通过此项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本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品种选

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

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因此,我们同

意通过此项议案。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此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

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全面

的了解,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通过此项议案。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

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提示与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

可行。因此,我们同意通过此项议案。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聘请专项审计机构的独

立意见

    经过综合评估,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

等方面符合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因

此,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专项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专项审计相关服务。

    九、关于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抵押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此次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抵押反担保事项,有利于促进公

司的经营发展,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钟廉、胡文言、康志红

                                                           2023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