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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翰宇药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3-08-15  

                                                    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23-075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公司因2018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

预计净利润与2018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曾少贵、时任总裁袁建成、时任财务总监魏红违反了《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公司董事长曾少贵、时任总裁袁建成、时任财务总监魏红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2、2021年9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公司因2020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
预计净利润与2020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存在重大

差异且未及时修正,公司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

条、第5.1.1条、第6.2.1条、第6.2.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曾少贵、执行总裁PINXIANG

YU、时任财务总监魏红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

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公司董事长曾少贵、执行总

裁PINXIANG YU、时任财务总监魏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整改措施:公司已对上述通报批评处分决定所涉问题进行了自查。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处分决定所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以此为戒,加

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

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确保公司规范运作,董监高

人员确保勤勉尽责,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

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杜绝以上事项再次发生。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共收到6份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具体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如

下:

   (一)具体情况

    1、2018年6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54号)

    2018年6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54号),指出:公司于2018

年3月15日直通披露的《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包含了强调事项段,

涉及事项为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123161204的注射用生长抑素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认为不合格。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删除

了强调事项段,并未在报告中提及翰宇药业该批次产品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公

司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复函》中称,由于工作疏忽,2018年3月15日工

作人员错误地上传了包含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造成披露版本有误。上述行为违

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的相关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文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
3.2.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7.3条的相关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2019年6月19日,《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

监管函〔2019〕第77号)

    2019年6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77号),指出:公司生产的“注射用生长

抑素”(批号:1123161204,规格:2mg)“含量测定”项目检测不合格,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2019年1月9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稽罚字〔2019〕6号);2019年1月16日,公司收到《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9年3月22日,公司收到《行政复

议终止通知书》。但直至2019年4月15日,公司才披露《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存在信息披露滞后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11.11.3条相关规定。

    3、2020年9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57号)

    2020年9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关于对深圳翰

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57号),指出:公司董

事会分别于2019年1月7日和2019年4月8日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公司拟

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含4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

8亿元)的公司股份,在未来择机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

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截至2019

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累计回购股份33,685,704股,累计支付总金额

318,638,743.58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实际回购金额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

购金额存在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2021年1月5日,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18号)

    2021年1月5日,深圳证监局向公司下发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18号),指

出:深圳证监局自2020年8月起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公司存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运作不规范、大股东股票质押信息披露不及时、行政处罚信息披露不及时、

退货管控存在缺陷导致财务核算不准确、未对资本化研发支出进行减值测试、在建

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销售循环相关内控不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及时更

新完善、退货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

问题,也直接影响到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数据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

条等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按照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

报告。深圳证监局同时对公司董事长曾少贵、时任董事和总裁袁建成、时任副总裁

和董事会秘书朱文丰、时任财务总监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5、2021年8月11日,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曾少贵、PINXIANG YU、魏红、朱文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7号)

    2021年8月11日,深圳证监局向公司下发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曾少贵、PINXIANG YU、魏红、朱文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7号),指出:2021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

年度业绩预告》。2021年4月10日,公司公告对2020年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经查,公

司在披露2020年业绩预告前,未能审慎结合实际情况对海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政策变更、销售期后退回等相关事项进行会计判断,导致2020年

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存在业绩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

长曾少贵、执行总裁PINXIANG YU、时任财务总监魏红、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文丰对

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曾少贵、PINXIANG YU、魏红、朱文丰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6、2022年8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37号)

    2022年8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关于对深圳翰

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37号),指出:2022年
3月16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问询时表示公司开发的多肽

鼻喷剂对病毒的抑制活性比其高60倍左右。2022年4月13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公司采用针对当前主要流行变异株Omicron

的数据进行比较,在深圳三院进行试验时采用了DMSO溶解实验室原料药,并未进

行培养条件摸索,未能通过CPE观察得到EC50。公司在互动易回复多肽鼻喷药物相

关内容时,未明确说明抑制活性比辉瑞相关药物高60倍左右系针对何种病毒,且未

提示公司在深圳三院试验的相关情况及结果,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谨慎、

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8.5.2条、第8.5.3条的规定。

    (二)整改措施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公司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建立及执行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持续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质

量和水平。

    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