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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翰宇药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2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

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推荐适任人

选,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提名委员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

作联络和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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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2人为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

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

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

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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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总裁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被提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对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代表、

内部审计部经理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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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总裁(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裁

(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总裁

(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经理)及

其他高管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裁(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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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

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

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因提名委员会

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必要时可以采用视

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

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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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

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

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

决。如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

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

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在会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全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及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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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会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为15年。

    第三十七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的

规定或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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