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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光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1-28  

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3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拟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全部
股份3,779,800股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52,517,400股变更为448,737,600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人民币452,517,400元
变更为人民币448,737,600元。
    (2)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现行规定和要求,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由聚     公司经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由聚
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    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
起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起设立;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在浙江省工商
记,取得注册号为330100400005508的《企业法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人营业执照》。                              33010040000550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邮政编码为31005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2,517,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8,737,600
元。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利。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新增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52,517,400股,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48,737,600股,均为
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每股面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值为人民币1元。

新增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
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担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
产30%的事项;                                 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任何担保;                                 (一)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资产10%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担保;
万元人民币;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10%的担保;
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保;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过。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元。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以上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一)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及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致使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遭受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                                       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                             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对值计算。

新增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新增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召开当日。
       经公司各股东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
的通知时限。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由。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由。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投票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开会。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的有效资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议通过:                                      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的股份总数。
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删除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
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
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二)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
(三)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
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
市;
(五) 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
项。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公司将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的网络技术支持并遵守有关规定,为股东提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下同)进行表决时,
30%以上的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的,实行累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    份总数30%以上的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实行
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   累积投票制。
选举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包括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书面提名,提交股东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书面提名,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照有关规
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
定执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书面提名,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书面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    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
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   票,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
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的计    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的计
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     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
结果承担责任。                              结果承担责任。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结果。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并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未提交书面申请的,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事会会议或书面说明原因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
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
                                             任,保证独立董事依法执行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八)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依照程序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一)   聘任或者依照程序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律师事务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所、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依照程序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依照程序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大会审议。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
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与会人员。经公司各董事一致书面同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公司各董事一致书面
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三) 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形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
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或传阅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托代表出席的或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放弃在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
第三节独立董事                                删除
第一百二十三条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或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或总工程师       公司设副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公司设总工程师1名,由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或    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下列职权:                                   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
批准后实施。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   工代表,监事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工代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     表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举产生。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二) 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形式;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可以不再提取。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聘期1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该电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该电
子邮件成功发送至收件人指定的邮件地址之       子邮件成功发送至收件人指定的邮件地址之
日,视为送达日。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日,视为送达日。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及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指定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公告。债权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公告。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公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偿。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完成之日起     后实施。
实施。



       本章程条款序号及正文中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根据本次修订情况相应
调整。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具体以工商部门实际登记
的内容为准。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
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二、其他事项说明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公司章程。本次章程修订还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