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泰神: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3-10-26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
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舒泰神(北京)
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
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证券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
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
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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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
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指全资
和控股子公司,下同)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
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
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
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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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的
审批权限为:
除本办法第五条(一)项所列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的对外投资
及本办法第五条(三)项明确规定由董事长决定的对外投资之外的其
他对外投资。
(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
就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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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 100 万元以
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6、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长审批
的对外投资事宜;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
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
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披露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
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一年。前述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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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如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
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提供相应审计报告的,公司
可以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
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
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
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
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本款
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委托理财等事项且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的,以该
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除委托理财外,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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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
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
前,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
事会直至股东大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
便其作出决策。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
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投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七条 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
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
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
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立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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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
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
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
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
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
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日常管理与监管。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
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条 证券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
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
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
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
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
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
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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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
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
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
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
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
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
司相应权限决策机构决议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
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高级管理人员,
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
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
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
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
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
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
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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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
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
限制,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者由董事长决定后方可执
行。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的持续发展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偏差较大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
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
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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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
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
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对外投资应予核
销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
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
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投资处置的批准权限和金额限制参照对外投资的批准权限和
金额限制执行。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
理的部门进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
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每季度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
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
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在发现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时及
时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
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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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
监督检查权。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 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
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
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
现象。
(四) 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
管情况。
(五)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
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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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
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
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
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实施情况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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