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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中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1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
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
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
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派驻(或推荐)
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和关联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五)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如果在重大信息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公司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
先知道该重大信息者为报告人。

                                    1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
对接收的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进行处理。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
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
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2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
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
体包括: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其他影响公司经营的重
大事项。

   第十三条 重要会议
   本制度规定的“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
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及其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四条 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重大交易。
   (二)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以上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
当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第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

关联交易;

                                      4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相关部门、公司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
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

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 重大事件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
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
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5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公司独立或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
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2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
事件。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总裁无法履职;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
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6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17.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
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 亿元;

    18.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9.公司资质、资产权属等发生变化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20.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未明确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 7.1.2 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二)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三)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7
   第十八条 业绩相关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年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予以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分配事项
   控股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报告方案
的具体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也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及时报告: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
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
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广告传媒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8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
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
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
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票解除锁
定上市流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
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协议
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以书
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
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
情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二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
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
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9
    第二十九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
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
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
时间,以当面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
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证券事务部。提供的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
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第一时

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审议时;
    (二)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10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
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四)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情况;
    (六)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
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或单位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汇报。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
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人员上报的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证券投
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
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并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
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
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11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报
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本条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
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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