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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1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的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
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信息披
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
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
                                    1
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

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
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
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
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
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的 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2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因会计
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
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
项鉴证。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出现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3
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的内容与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或存在重
大错误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
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任何担保;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6.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7.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

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

                                  4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
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
编制过程中,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部门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部门负责人
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
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
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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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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