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青岛中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1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
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

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1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六)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不得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2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

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号、离职时

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3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管理规则等规定或存在其他不
当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 15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出申请,

                                    4
董事会进行审核。董事会确认减持计划后于申请人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减持数量过
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
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
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
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新增的本
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础。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

                                   5
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
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所持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法

                                     6
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规则买卖本公司股份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
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