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程: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1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突发
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给公司
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利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
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要参
股公司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
紧急事件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需应对的突发事件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治理类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而无法调回;
7、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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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三)环境类
1、波及公司业务的国际重大事件;
2、波及公司业务的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
3、对公司经营业务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事件;
4、事故灾难,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
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他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裁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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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
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
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
施。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
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
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一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
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
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
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程序:出现预警信息后,由公
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向总裁进行汇报;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
调查和分析;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
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作出该信息是否需披露的判断;当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
管部门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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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五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成立相关的
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存在的纷争诉讼,
应约见该股东或授权代表,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协助证券
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咨询、来访及调查;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积极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控制;
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
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
5、针对市场发生的变化,及时与主要客户进行沟通,寻找问题的关键,及
时制定处理方案;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
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召开经营班子会议,研究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3、公司经营班子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
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公司应立
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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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系有关媒体负责人,将真实情况进行沟通和告知,并商议处理方案;
2、立即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3、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4、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
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
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
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价突发事件处理的
效果。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处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
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
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
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事件报
送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
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
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应及时持续报送相关事件处置情况。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
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
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
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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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
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
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
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四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
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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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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