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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中程: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23-11-06  

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青岛中程              公告编号:2023-048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公司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
子公司已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2、公司印尼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313,792,324,169.97 印尼盾,按照 2023 年 11 月 2 日取得一
审判决书当日印尼盾对人民币汇率(1 人民币约兑换 2166.3999 印尼盾)换算,
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 1.45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本
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涉案子公司已提起上诉,
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青 岛 中 资 中程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称 “ 公 司 ”) 的 印 尼子 公 司
PT.Transon Bumindo Resources(以下简称“TBR”)和 PT.Bumi Morowali Utama
(以下简称“BMU”)(以下合称“TBR&BMU”)因道路使用权纠纷,被印尼 PT.PAM
MINERAL 公司(以下简称“PAM”)起诉至印尼西雅加达地方法院。西雅加达地方
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3 日对相关被告进行了传唤,TBR 及 BMU 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取得西雅加达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PT.PAM MINERAL
    被告:PT.Transon Bumindo Resources &PT.Bumi Morowali Utama、拉若耐
村长、莫罗瓦利县长、Bungku persisir 镇长、空间规划部长。
    上述各涉诉方均位于印尼。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原因
    公司子公司 TBR 在印尼中苏省莫罗瓦利县拉若耐村拥有工业园,BMU 在中苏
省莫罗瓦利县拉若耐村拥有镍矿采矿权证。PAM 在中苏省莫罗瓦利县拉若耐村拥
有镍矿采矿权证。PAM 的镍矿运输需要经过 TBR 工业园及 BMU 镍矿区内的运输道
路,TBR 于 2015 年及 2022 年分次征得该运输道路所在的土地,拥有当地政府签
署的整套征地文件。
    2022 年,TBR&BMU 对上述矿区内的运输道路进行管控,要求 PAM 需与 TBR&BMU
合作才能使用该运输道路运输镍矿。TBR&BMU 与 PAM 多次协商沟通道路使用费用
事宜,都未能达成共识。PAM 由此将 TBR&BMU 等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
    PAM 的诉讼请求是:
    临时执行方面:
    责令被告 I(TBR)与被告 II(BMU),连带被告拉若耐村长、莫罗瓦利县长、
Bungku persisir 镇长、空间规划部长不要对争议标的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直到
本案判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尤其不要对农道/村道和或省道/运输道路采取法律
行动。
    案件要点方面:
    1、接受并准许原告的全部诉求;
    2、确认被告 I(TBR)与被告 II(BMU)的行为违法;
    3 、 确认被告 I(TBR)与被 告 II(BMU)对位于中苏省莫罗瓦利县 Bungku
Pesisir 镇 Laroenai 村运输道路上的权益及功能没有所有权和控制权;
    4、责令被告 I(TBR)与被告 II(BMU)打开运输道路上的拦路物,并不再关闭
运输道路。如果没有主动履行,请法庭执行官打开拦路杆或拆除用于拦路的物品;
    5、判令被告 I(TBR)与被告 II(BMU)连带一次性现金支付全部损失,其中财
产损失 313,792,324,169.97 印尼盾,预期损失 1,019,062,037,800 印尼盾;
    6、判令被告 I(TBR)与被告 II(BMU)以财产损失为基数按照每年 6%的标准支
付罚息,自本判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起至被告执行本判决之日止;
    7、判令对被告 I(TBR)与被告 II(BMU)拥有的资产进行查封;
    8、判令本案判决可先执行,尽管还有二审、三审法律诉讼;
    9、判令被告 I(TBR)与被告 II(BMU)按照 1,000,000 印尼盾/日的标准支付罚
息,自本判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起至被告执行本判决之日止;
    10、判令连带被告拉若耐村长、莫罗瓦利县长、Bungku persisir 镇长、空
间规划部长遵守本判决;
    11、判令被告 I(TBR)与被告 II(BMU)承担本案费用。
       三、判决情况
    (一)西雅加达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情况
    TBR&BMU 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 取 得 西 雅 加 达 地 方 法 院 出 具 的
268/Pdt.G/2023/PN Jkt.Brt 号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
    临时执行方面:
    驳回原告的临时决定申请;
    豁免方面:
    驳回被告 I(TBR)与被告 II(BMU)对于案件管辖权的异议;
    案件要点方面:
    1、准许原告的部分诉求;
    2、确认被告 I(TBR)与被告 II(BMU)的行为是非法行为;
    3 、 确认被告 I(TBR)与被 告 II(BMU)对位于中苏省莫罗瓦利县 Bungku
Pesisir 镇 Laroenai 村运输道路上的权益及功能没有所有权和控制权,如 2022
年 3 月 10 日的编号为 551.21/0362/DISHUB/III/2022 莫罗瓦利县长函件中所载
明的坐标点;
    4、判令被告 I(TBR)与被告 II(BMU)打开运输道路上的拦路物,并不再关闭
运输道路。如果没有主动履行,将由法庭执行官打开拦路杆或拆除用于拦路的物
品;
    5、判令被告 I(TBR)与被告 II(BMU)支付在本案中出现的财产损失,金额为
313.792.324.169,97 印尼盾;
    6、确认本案判决可以先执行,尽管还有二审及三审法律诉讼,仅限于打开
运输道路的拦路杆或拦路物以及不再关闭运输道路;
    7、判令被告 I(TBR)与被告 II(BMU)按照 1,000,000 印尼盾/日的标准支付罚
       息,自本判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起至被告执行本判决之日止;
           8、判定连带被告拉若耐村长、莫罗瓦利县长、Bungku persisir 镇长、空
       间规划部长遵守本判决;
           9、拒绝原告的其他诉求;
           10、判定被告 I(TBR)与被告 II(BMU)连带承担本案费用。
           (二)一审判决后采取的措施
           针对西雅加达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TBR 及 BMU 已向西雅加达地方法院提交
       上诉申请并获得受理。
           公司认为:TBR 对上述运输道路所在土地已进行了征地,拥有当地政府签署
       的征地文件,对上述运输道路拥有所有权;且上述道路位于公司 BMU 矿区中,属
       于公司矿区内的运输道路,公司作为采矿权证持有者理应对矿区内运输道路进行
       管控。如不进行管控登记,一方面不利于公司对矿区及园区资产的管理;另一方
       面如出现安全事故等,不利于各方责任的划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情况已在往期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有关进展详见公司后续
       的定期报告。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涉案金额
序号               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                              进展
                                                                   (万元)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中
 1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688.23      执行中
       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

 2     司 诉 PT.Artabumi Sentra Industri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655.60      一审中

       与青岛中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已出具确认人
       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中
 3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11.47      民调解协议效力的
       程买卖合同纠纷案
                                                                              生效裁定书

       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
 4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434.83      一审中
       青岛中程买卖合同纠纷案

 5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中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52.67       一审中
程买卖合同纠纷案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尚处于上诉期内,TBR 及 BMU 已向印尼西雅加达地方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并获受理,因此本案的一审判决暂不具备永久法律效力。但该案件最终判决
结果、执行情况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暂未计提相关的预
计负债,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并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进展情况,子公司将聘任专业律师团队,积极上
诉及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印尼西雅加达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书;
    (二)法院受理 TBR 及 BMU 上诉申请的回执。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