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青岛中程:财务总监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2023-12-13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和健康发展,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确保资产的
保值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青岛中
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裁负责,接受董
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财务总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认真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裁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财务总监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
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
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务知识和现代公司管理知识,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
针、政策和制度;
    (三)具备本行业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财务总监的,该聘任无效。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监控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
报告的质量负责;
    (二)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监督机制,督促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
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三)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购并、重大经济
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四)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岗位的设置和聘
任提出方案;
    (五)根据董事会、总裁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
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六)负责拟定资产核销、坏账处理、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制度或财务决策方案;
    (七)负责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关


                                       2
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八)监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经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
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跟踪分析各项财务指标,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十)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等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十一)负责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
往来情况。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
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二)负责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
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
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三)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
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责任:
    (一)对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
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报告;
    (二)承担健全公司会计核算体系的责任;
    (三)对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
    (四)对拟定、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相应责任。
    第十条 财务总监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向
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
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总监应负赔偿责


                                  3
任。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财务总监时,财务总监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总监: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总监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总监应遵守公
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
总监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总监
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对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
和奖惩的依据。财务总监的待遇由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