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2023-12-13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确保公
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会同公司审计委员
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协调
部门,公司财务资金部为牵头部门。协调部门负责安排管理层、独立董事与年
审会计师的沟通会议的组织、联络、记录和存档;牵头部门负责向独立董事、
年审会计师提供沟通所需要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
沟通工作。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报编制前向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全面汇报,汇报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投资、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外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七)关联交易的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
(八)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九)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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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检查、调查和被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
况;
(十一)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影响情况;
(十二)对公司业绩和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
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
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
报前,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的基础上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现
场核查落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
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事项:
(一)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情况;
(二)具体审计计划;
(三)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四)确定的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根据听取公司汇报和实地考察的情况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行年报初审意见的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
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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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十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
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
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
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年报相关内容,监
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真实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客观地分析公司发展面临的
形势、充分揭示未来发展面临的风险。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中就本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关联资金占用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请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
查,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
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青岛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报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
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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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建议及实地考察均
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重大合同、其他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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