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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科化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3-08-31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八月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日科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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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
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
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如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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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
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
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
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
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
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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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
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
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
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
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和证券部负责做好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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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
查工作。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
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
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
工作,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
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等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或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
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
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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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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