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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科院: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2023-08-07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3-047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李崇珠
女士及胡醇先生于2023年8月4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
签署后,胡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8,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0%;在
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56,714,7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5%。本次
表决权委托事项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概述

    公司接到胡醇先生的通知,控股股东李崇珠女士及胡醇先生于2023年8月4
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李崇珠女士同意独家地、无偿地将其持有的公司178,614,733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23.55%)之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
出席权等相关权利(以下统称为“表决权”)委托给胡醇先生行使,胡醇先生作
为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为不可撤销之委托。

    协议签署后,胡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8,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30%;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56,714,7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85%。
                                      协议签署前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数量(股)    表决权比例

 李崇珠             178,614,733          23.55%            178,614,733        23.55%

     胡醇             78,100,000         10.30%             78,100,000        10.30%

                                      协议签署后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数量(股)    表决权比例

 李崇珠             178,614,733          23.55%                    —                 —

     胡醇             78,100,000         10.30%            256,714,733        33.85%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方介绍

       (一)甲方/表决权委托方

       姓名:李崇珠

       身份证号码:320502195001******

       (二)乙方/表决权受托方

       姓名:胡醇

       身份证号码:320502197806******

       注:李崇珠女士是胡醇先生母亲,双方是一致行动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股份表决权

       1.1 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对应的委托股份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委托方             委托股份数量(股)      占标的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

 1              李崇珠                 178,614,733                   23.55%

       委托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股、配股等事项而增加时,新增股份亦纳
入委托股份。

       1.2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甲方独家地、无偿地将委托股份之投票表决权以
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以下统称为“表
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该
委托为不可撤销之委托。

    1.3 甲方承诺:甲方不享有任何单方撤销该委托的权利,甲方对乙方不存在
任何若乙方未满足则导致甲方可撤销该委托的条件和要求;本《表决权委托协议》
非一般民事委托合同,甲方不享有《民法典》第 933 条所规定的任意解除权;排
除任意解除权的表决权委托是甲乙双方基于合意的,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

    1.4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委托表决权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因所
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其他权利,但本协议有另外约定的,依
本协议约定处理。

    1.5 委托表决权期间内,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上市公司登记在
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乙方无需就上市公司的经
营损失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委托范围

    2.1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就委托股份行使
如下权利:

    2.1.1 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含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2.1.2 行使股东提案权,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

    2.1.3 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进行
投票。

    2.1.4 向上市公司提名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2.1.5 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三)委托表决权期限

    3.1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至
甲方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日止。
    3.2 若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对应的股份在未来转让过户给乙方,则完成转
让的股份自动解除委托关系。

    (四)关于表决权委托的其他约定

    4.1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不享有单方撤销及终止委托表
决权的权利,未经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表决权不因任何事由而撤销或终止。

    4.2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再就委托表决权股份行使表决权。

    4.3 为保障乙方在委托期限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甲方同意
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但不
限于根据乙方需要出具专项授权文件。

    4.4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对表决事项不作具体指示,乙方有权就本协议
委托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乙方自身的意志进行表决,甲方对乙方(包括乙方代理人)
就委托股份行使表决权的投票结果均无条件予以认可并同意。

    4.5 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不再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如因监管
机关要求或者为配合,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包括为满足监
管部门审批、登记、备案需及时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等),以实现本协议项下表
决权委托之目的。

    4.6 乙方不因拥有或者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的表决权而被要求对甲方
或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4.7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甲方作为委托表决
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则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4.8 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
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
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五)委托股份的其他事项

    5.1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第 1.2 条所约定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外,委托股份所涉及的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设定担保及二级市场减
持)由乙方全权代为行使。
    5.2 乙方代甲方行使委托股份所涉及处分权应符合监管部门及登记部门的
法律规定,如需甲方本人签字或办理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六)甲乙双方的承诺及保证

    6.1 甲方保证如下:

    6.1.1 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6.1.2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
他协议,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或认可。

    6.1.3 甲方合法持有委托表决权股份,委托表决权股份权属清晰。截至本协
议签署日,除公开信息披露的乙方已明确知悉的股份质押和担保等情况外,委托
表决权股份未设置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未涉及任何争议或诉讼,不存在司法查
封、冻结等任何影响或可能预见影响本协议项下实现表决权委托的限制情形。

    6.2 乙方保证如下:

    6.2.1 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6.2.2 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
其他协议,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6.2.3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委托期限之内,将遵循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关相关规定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利用股东身份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不涉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李崇珠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78,614,733股,均为无限售流
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形。

    2、本次表决权委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