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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科院: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22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3-081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下午14:30在公司318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2
日(周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
22日(周三)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8,054,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0850%。其中,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6,972,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422%;通过
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82,6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1428%。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0,10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股份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054,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054,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三)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48,054,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张晓庆、耿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