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 126 号 致: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3年4月2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3年5月19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武汉市 江岸区石桥一路3号金运激光大厦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54,447,27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36.0101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7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82,420 股, 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545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 7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82,420 股,占贵公司 股本总额的 0.0545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 并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数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7 项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1. 《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4,457,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 %;反对 72,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83 %;反对 72,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8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4,457,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 %;反对 72,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83 %;反对 72,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8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 《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54,457,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 %;反对 72,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83 %;反对 72,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8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 《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同意 54,457,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 %;反对 72,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83 %;反对 72,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8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54,457,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 %;反对 72,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83 %;反对 72,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8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 《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54,457,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 %;反对 72,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83 %;反对 72,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8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 《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 2022 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同意 54,457,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 %;反对 72,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83 %;反对 72,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8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8项议案《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得审 议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83 %;反对 72,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817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83 %;反对 72,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8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陈臻宇 林中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