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运: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8-11
证券代码:300220 证券简称: ST 金运 公告编号:2023-027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
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金运激
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6 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
规事实:
1、未按规定及时审议及披露与北京广顺惠佳科技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事项
公司子公司玩偶一号(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偶一号)
于 2020 年 10 月与北京广顺惠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惠佳)
签订了《加盟玩偶一号属下 IP 小站无人零售经营协议》,约定广顺
惠佳将前期采购的 220 台智能零售终端设备交由玩偶一号运营,期限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期已确认广顺惠佳
采购设备为关联交易,则上述委托运营业务也属于关联交易。
截至 2021 年底,玩偶一号需获取分成收入 388.78 万元,公司对
广顺惠佳的应收账款为 670 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直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才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在 2022 年年报中披露
上述应收账款为关联应收款。
2、未按规定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借款事项
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与关联方李俊签署《借款合同》,李俊向
公司提供 1,460 万元借款,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
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才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
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决定书》指出的问题深刻反省并向投资者致歉,今后将
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且严格遵守,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
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吸取教训,认真
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
三、备查文件
1、《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6 号。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