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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3年10月)2023-10-2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的管
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
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季报;

     (二)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出售资产的决定;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等形成相关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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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四)公司股权激励等相关重大事项;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本制度所指“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证券法》规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
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
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
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材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
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
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书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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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提示函(附件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
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
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
人登记备查。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
他公开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
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
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
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3个附件,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原《对外报送信
息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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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件 2:《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提示函》

附件 3:《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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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受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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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保密提示函

                             :

     鉴于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等诸多信
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
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
如下:

     一、请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二、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
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
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内幕信息泄
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五、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其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
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六、本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
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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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并已知《保密提示函》有关内容:

     1、                                   ;

     2、                                   ;

     3、                                   ;

     我单位使用上述信息人员的情况如下: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号码(如有)




     特此确认。



                                            回执单位:

                                            签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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