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2023-10-2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的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
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
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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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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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时,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
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
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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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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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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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情形
在年内新增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
下的深交所上市 A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法定额度,同时
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并在
该期限内的;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业务规则,被深交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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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
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个人信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
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
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 3 年内,公司拟再次聘
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将聘任
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
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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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
回其所得收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相应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相
应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
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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