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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0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3-069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
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0
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翔先生因工作原因线上出席了本次会议,根
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
罗甸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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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13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04人,代表股份
167,177,812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4.17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9,457,6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6.02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137,720,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151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人,代表股份91,975,072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18.80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4,607,636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03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2人,代表股份67,367,4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13.770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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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
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5,910,8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57.3706% ; 反 对
71,266,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6294%;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60,8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60%;反对
91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4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5,910,8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57.3706% ; 反 对
71,266,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6294%;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60,8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60%;反对
91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4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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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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