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08-23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拟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统称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
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有要求
的,同样适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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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出现、发
生或拟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监事决定)、股东
(大)会(股东决定)的通知及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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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6、一次性交易情况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重大交易事项
满足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情况达到前述标准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签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合同。
关于重大合同内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五)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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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两项标准的。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可能对公司
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
4、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诉讼;
(七)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
的30%;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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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3、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
险;
15、重要研发项目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研发失败、终止、未获
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6、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
故或者负面事件。
(八)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
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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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场
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3、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
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1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它重大事件,包括: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资产减值;
10、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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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该
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
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
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公司流通股股票在二
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
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
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
报告该事项的进程。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已经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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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未完成或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未完成
的原因、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
间以面谈、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将与
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于无法判
断其重要性的各类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事先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十二条 根据重大事件的披露与审议要求,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董事会办公室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与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对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
出现、发生或拟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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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
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
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行
政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联
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
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
,还应当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重大信息报告职责。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因工作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将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违规,
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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