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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昊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9-19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 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 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
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 30%;或者公司重要资产发生转让;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
的 20%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 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前款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按 照监管
机关的要求完成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及时向监管
机关报送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完成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事宜,并及时归档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如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时;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时。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 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 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签字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办理重大信息内部流转程序时,应严格遵守公司 《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
忘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如果该事项公开披露前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
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 及时予
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 信息、
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依据
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
送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