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2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董事会的
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的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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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
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
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
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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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公司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司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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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传阅方式或上述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审计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自主持会议
时,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
第十八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各委员,会议通知方式为专
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因
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就该等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或备忘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
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报
告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
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六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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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审计部应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外部财务审计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事项审计报告;
6、其它相关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就下列事项形成
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事项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4、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上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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